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13民初1719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孙影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