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1民初5035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明月,系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于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超出部分3025元退还原告。
落款
审判员 胡岩松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石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