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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与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7 17:42:38 210

连某与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某与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13民初5159


当事人  原告:连某。
  被告:代某。
审理经过  原告连吕燕与被告代迎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庆祥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吕燕、被告代迎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迎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连吕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代迎春支付补偿款300000元,并按照LPR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5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9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6月11日登记离婚,并约定被告代迎春在2021年12月30日补偿连吕燕300000元等。之后,被告代迎春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经协商未果,原告连吕燕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代迎春未到庭,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连吕燕举示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借条、不动产权证,经审查,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连吕燕与被告代迎春于2017年8月9日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6月11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代迎春自愿补偿连吕燕3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支付。代迎春至今未支付补偿款300000元。原、被告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原告连吕燕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连吕燕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代迎春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行过程中,被告代春迎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连吕燕虽陈述补偿款系以借款转化而来,但其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在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资金占用利息应自离婚协议约定的逾期之日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本院按2021年12月31日实行的一年期LPR即年3.8%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连吕燕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代迎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代迎春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连吕燕补偿款300000元,并按年3.8%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31日至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连吕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代迎春负担(由被告代迎春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落款


审判员 李庆祥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邹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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