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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7:43:04 209

廉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廉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3民初4001


当事人  原告:廉某。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廉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廉某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廉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岳明明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