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廉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3民初4001号
当事人 原告:廉某。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廉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廉某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廉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岳明明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