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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7:43:27 230

刘某、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302民初1020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柯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彩花与被告柯长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刘彩花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彩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6元,退回原告刘彩花。
落款


审判员 王作祯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