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02民初1020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柯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彩花与被告柯长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刘彩花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彩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6元,退回原告刘彩花。
落款
审判员 王作祯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