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81民初2505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旭诉被告王思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77.5元,由原告刘旭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张学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程
书 记 员 刘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