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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7:44:06 238

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81民初2505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旭诉被告王思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77.5元,由原告刘旭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张学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程
书 记 员 刘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