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2民初1270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1(曾用名刘某)。
被告:石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舒与被告石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文舒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文舒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文舒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法瑞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雪娇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