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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7:44:30 213

刘某1、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12民初1270


当事人  原告:刘某1(曾用名刘某)。
  被告:石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舒与被告石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文舒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文舒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文舒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法瑞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雪娇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