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珠、次仁宗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伦珠、次仁宗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521民初49号
当事人 原告伦珠与被告次仁宗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对原告伦珠与被告次仁宗吉夫妻共同债务已经处理过一次,而原告伦珠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是对我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异议或可能构成重复诉讼。本案案情简单,但法律依据适用疑难,需合议决定。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落款
审 判 长 达 娃
审 判 员 扎桑旺姆
审 判 员 次仁旺旦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昌 吉
书 记 员 强久群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