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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9-07 17:45:12 225

宋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宋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0381民初946


当事人  原告:宋某。身份证号码23xxx7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徐某。身份证号码23xxx6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宋春艳与被告徐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宋春艳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分割夫妻共有的5栋房屋,给付徐鹏50万元夫妻共同存款;2、本案诉讼费由宋春燕承担。
  现宋春艳、徐鹏已经达成和解,具体调解意见如下:一、位于虎林市革命街道铁南委的车库归宋春艳单独所有(房产证号:虎房字第105007某某,面积79.5平方米);位于虎林市革命街道铁南委的仓库归宋春艳单独所有(房房产证号:虎房字第xxx某某面积xxx.xxx平方米);位于虎林市革命街道铁南委的锅炉房归宋春艳单独所有(房产房产证号:虎房字第xxx某某积xxx.xxx平方米);位于虎林市革命街道铁南委的房屋归宋春艳单独所有(房产证房产证号:虎房字第xxx某某xxx.xxx平方米);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xxx号三亚山(水三千)xxx某楼xxx号的房屋归宋春艳单独所有(房产证号:琼xxx某某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80.13平方米),该房屋剩余贷款全部由宋春艳偿还。二、宋春艳于2024年12月30日前给付徐鹏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该钱款用于治病。徐鹏对以上调解意见表示同意。
  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位于虎林市革命街道铁南委的车库归宋春艳单独所有(房产证号房产证号:虎房字第xxx某某xxx.xxx平方米);位于虎林市革命街道铁南委的仓库归宋春艳单独所有(房产证号:房产证号:虎房字第xxx某某xxx.xxx平方米);位于虎林市革命街道铁南委的锅炉房归宋春艳单独所有(房产证号:虎房产证号:虎房字第xxx某某xxx平方米);位于虎林市革命街道铁南委的房屋归宋春艳单独所有(房产证号:虎房房产证号:虎房字第xxx某某xxx平方米);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xxx号三亚山(水三千)xxx某楼xxx号的房屋归宋春艳单独所有(房产证号:琼xxx某某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80.13平方米),该房屋剩余贷款全部由宋春艳偿还。
  二、宋春艳于2024年12月30日前给付徐鹏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该钱款用于治病。
  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宋春艳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夏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