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721民初159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冬,高碑店市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被告秦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白沟镇富强路西侧公园路北侧天成嘉园小区三期5号楼3单元601室住宅过户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15年7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位于白沟镇富强路西侧公园路北侧天成嘉园小区三期5号楼3单元601室住宅归原告所有。原告请求被告配合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告不予配合。
被告辩称 秦民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被告秦民于2007年6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保定市白沟镇富强路西侧公园路北侧天成嘉园小区三期5号楼3单元601室住宅,2014年1月9日办理房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保定市房权证白沟新城字第F1000246号,房屋所有权人王飞,共有情况共同共有,房屋坐落白沟镇富强路西侧公园路北侧天成嘉园小区三期5号楼3单元601室,登记时间2014-1-9,规划用途住宅,还载明了其他内容。2015年7月30日,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位于白沟天城嘉园小区5号楼3单元601室住宅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关于案涉房产归原告所有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为有效协议,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共同共有,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证号:保定市房权证白沟新城字第xxx号的过户登记,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秦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原告王飞办理位于保定市白沟镇富强路西侧公园路北侧天成嘉园小区三期5号楼3单元601室(所有权证号:保定市房权证白沟新城字第F1000246号)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秦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至曹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
审 判 长 潘 岳
人民陪审员 王洪魁
人民陪审员 姚春丽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刘奕增
书 记 员 陈路路
注: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