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与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1与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14634号
当事人 原告: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系徐某1母亲。
被告:徐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徐某1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某1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殷晓晨
书 记 员 朱江熠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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