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3民初1366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傅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蒋栩
二○二三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
翁灵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