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张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7 17:50:17 232

张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202民初45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云,辽宁春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7月、8月的生活费4000元,并自2022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当月生活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8月17日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离婚后归各自所有;2.原告女儿名下东风日产小汽车(车牌号辽BL××某某),贷款还清期间借由被告使用,贷款还清后归还原告;3.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2000元生活费,每月30日前支付。被告自2022年7月开始没有向被告支付生活,己经拖欠7、8两个月生活费4000元。因此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拖欠的生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8月17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的约定:1.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离婚后归各自所有;2.原告女儿名下东风日产小汽车(车牌号辽BL××某某),贷款还清期间借由被告使用,贷款还清后归还原告;3.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2000元生活费,每月30日前支付。自2022年7月起被告未依约支付原告生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指当事人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或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相关纠纷。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8月17日自愿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未依照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截至2022年8月31日,欠付原告两个月生活费合计4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4000元生活费并自2022年9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元生活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对自身应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截至2022年8月31日的生活费4000元;
  二、被告李某自2022年9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某当月生活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张某已预交),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凤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