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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7:50:37 222

张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94民初2054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雨琦,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婉姣,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落款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