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94民初2054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雨琦,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婉姣,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落款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