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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7:50:54 236

张某1、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1、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402民初2368


当事人  原告:张某1。
  被告:张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文静
书 记 员 马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