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7463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孙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周欢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星辰
书 记 员 王星辰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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