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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1与赵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7:52:00 246

赵某某1与赵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1与赵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5民初2699


当事人  原告:赵某某1。
  被告:赵某某2。
  原告赵某某1诉被告赵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赵某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某某1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吕 巧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婉莹
书 记 员 赵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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