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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7:58:10 236

蔡某、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某、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3民初8537


当事人  原告: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
  原告蔡某与被告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蔡某2023年5月1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