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某、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3民初8537号
当事人 原告: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
原告蔡某与被告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蔡某2023年5月1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