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1、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4民初1221号
当事人 原告:陈强。
被告:裴彩霞。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被告裴彩霞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陈强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陈强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黄怀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