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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7:59:01 241

陈某1、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1、裴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124民初1221


当事人  原告:陈强。
  被告:裴彩霞。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被告裴彩霞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陈强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陈强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黄怀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