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02民初1794号
当事人 原告:崔某。
被告:董某。
审理经过 原告崔雅玲与被告董纪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雅玲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雅玲撤回对被告董纪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崔雅玲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周 某
审 判 员 周 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富强
书 记 员 张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