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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8:00:27 226

付某与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某与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4民初2850


当事人  原告: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金,系辽宁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
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与被告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付某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付某承担。
落款


审判员 刘 蕃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钰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