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与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某与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4民初2850号
当事人 原告: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金,系辽宁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
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与被告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付某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付某承担。
落款
审判员 刘 蕃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钰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