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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7 18:00:44 239

高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236民初1510


当事人  原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奎,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高培培与被告唐海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培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海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告诉称  原告高培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原、被告确认恋爱关系育长女唐某1,2017年2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育次女唐某2。2022年4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被告应于双方拿离婚证后补偿原告200000元。但是,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被告拒绝支付补偿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唐海军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被告唐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证、离婚协议,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合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高培培与被告唐海军于2017年2月6日登记结婚,于2022年4月12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拿离婚证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元补偿费。现被告拒不支付补偿费,原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本案中,原告高培培与被告唐海军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享有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高培培与被告唐海军现已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被告唐海军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高培培补偿款200000元。
  被告唐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一款、第五百零九条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唐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培培补偿费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唐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艾记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若兰
书 记 员 旷 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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