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民初6724号
当事人 原告:高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登记期间,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李冬雪进行调解。2023年5月12日,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刘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