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8602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葛某。
当事人 被申请人:杜某。
解除保全申请人葛某与被申请人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8602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杜某的银行存款21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申请人葛某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杜某名下持有的国盾量子股票36万股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杜某名下持有的国盾量子股票36万股的冻结。
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长 张卓郁
审 判 员 张某某
人民陪审员 张持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亚楠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