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21民初999号
当事人 原告:韩某。
被告:刘某。
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韩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韩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解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