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02民初263号
当事人 原告: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乙娟,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刚,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59元,减半收取6329.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落款
审 判 长 孙玉秀
人民陪审员 李艺纹
人民陪审员 卢鑫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