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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8:03:14 223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2民初23921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乔财权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慧敏
书 记 员 黄慧敏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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