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23921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乔财权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慧敏
书 记 员 黄慧敏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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