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52159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倪军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 蕾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