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4民初7327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
公民身份号码:21xxx1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于泽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