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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8:03:58 210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4民初7327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
  公民身份号码:21xxx1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于泽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