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芳、初x笑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刘x芳、初x笑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691民初232号
当事人 原告:刘x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南,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初x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磊、山东鑫士铭(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玢丽,山东鑫士铭(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芳与被告初x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调解结案,调解内容不公开。
落款
审判员 韩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