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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8:04:59 253

 

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82民初2671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某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