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刘某某、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8:05:18 239

刘某某、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482民初1657


当事人  原告:刘某某。
  被告:李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2023年5月16日,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金花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