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82民初1657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某。
被告:李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2023年5月16日,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金花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