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与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某与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24民初1393号
当事人 原告:毛某。
被告:翟某。。
审理经过 原告毛某与被告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毛某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原告毛某已预交5975元,原告毛某预交的5887元,应予退还。
落款
审 判 员 冯 羽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 莹
书 记 员 高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