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某、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482民初1632号
当事人 原告:孟某。
被告: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孟秀绘与被告齐友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秀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友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孟秀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齐友朋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齐友朋承担。事实和理由:孟秀绘、齐友朋因感情不和,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于2021年5月1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孟秀绘同意夫妻存续期间一套房产归齐友朋所有,并且齐友朋同意向孟秀绘补偿100000元,分两次给付,第一次支付50000元办理离婚证前已支付,第二次剩余50000元齐友朋向孟秀绘签署一份欠条于2022年10月1日之前支付孟秀绘,但齐友朋至今未履行,因此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齐友朋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孟秀绘与齐友朋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5月14日,孟秀绘与齐友朋在禹城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对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某某小区楼房一套归齐友朋所有,剩余房贷由齐友朋偿还;婚后购买的江淮轿车一辆归孟秀绘所有;齐友朋向孟秀绘补偿100000元,分两次给付,第一次支付50000元办理离婚证前已支付,第二次剩余50000元于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给孟秀绘。同日,齐友朋向孟秀绘出具50000元欠条。协议离婚后,齐友朋至今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原告孟秀绘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欠条,以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书明确约定齐友朋补偿给孟秀绘100000元,已支付50000元,剩余50000元未按期履行,因此,孟秀绘请求齐友朋给付补偿款5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齐友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被告齐友朋应支付原告孟秀绘补偿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齐友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孟秀绘补偿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齐友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 判 员 韩 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振花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