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聂某、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1736号
当事人 原告:聂某,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付某,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聂某与被告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聂某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原告聂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叶凡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典珍
书 记 员 董新华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