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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7 18:12:17 226

齐某、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某、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83民初1014


当事人  原告:齐某。
  被告:塔某。
审理经过  原告齐某与被告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齐某、塔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德惠市建设办事处二区931栋2单元241号楼房归齐某所有,塔某继续支付该楼房的按揭贷款;2.依法判令塔某协助齐某办理上述房屋更名过户手续;3.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塔某承担。事实和理由:齐某、塔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20年9月30日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当时双方签定离婚协议时,确定位于德惠市建设办事处二区931栋2单元241号楼房归齐某所有,塔某偿还按揭贷款。塔某按时还款一年以后就不再继续还款,齐某与塔某协商该楼房的还款事宜,塔某拒绝与齐某沟通。故齐某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塔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齐某与塔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齐某、塔某贷款购买德惠市建设办事处二区931栋2单元241号(迎新佳苑小区B14某楼2单元4层241号)建筑面积88.54平方米的房屋,且在德惠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办理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合同备案号36244。齐某、塔某于2020年9月30日在德惠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证字号:L220183-2020-002073),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位于德惠市迎新佳苑小区建筑面积88.54平方米房屋归女方所有,房贷归男方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齐某、塔某在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房贷归男方偿还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齐某根据上述约定,要求判令位于德惠市建设办事处二区931栋2单元241号楼房归齐某所有,塔某继续支付该楼房的按揭贷款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因目前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尚未结清,房屋上的抵押权并未涤除,暂时无法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关于齐某要求判令塔某协助齐某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的主张,应待房屋按揭贷款偿还完毕之后进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一款、第五百零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齐某、塔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德惠市建设办事处二区931栋2单元241号楼房归齐某所有,塔某继续支付该楼房的按揭贷款;
  二、上述房屋按揭贷款偿还完毕之后十日内,塔某协助齐某将上述房屋更名过户至齐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