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某、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404民初1167号
当事人 原告:秦某。
被告:郝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键诉被告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秦某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志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