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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8:12:39 219

秦某、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某、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404民初1167


当事人  原告:秦某。
  被告:郝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键诉被告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秦某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志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