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邱某、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7 18:13:21 234

邱某、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某、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05民初1016


当事人  原告:邱某。
  被告:石某。
审理经过  原告邱某与被告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的9万元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婚前房产小区名称写错,担心影响以后交易申请变更(离婚协议内写:长春市南关区光复路小区109栋)正确小区名称为(长春市南关区光复小区109栋)。事实与理由: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欠款共计12万元,时间节点为2022年1月1日前支付8万,2022年7月1日前支付4万元,被告只在2022年1月23日支付了3万,剩余部分至今没有支付,且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短信不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以上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责任为以9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支付利息按照同期LPR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并且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
被告辩称  石某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7日,邱某与石某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处理约定: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共同债务40万元,经双方协商决定,债务全部由女方承担,男方需支付给女方人民币12万元,债务分贰期付清,第一期为人民币:8万元,于2022年1月1日前付清;第二期为人民币4万元于2022年7月1日前付清。原告陈述被告仅在2022年1月23日支付了3万元,剩余9万元尚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12万元,现被告仅支付了3万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9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邱某支付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由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赵 爽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