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某、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423民初1252号
当事人 原告: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民,甘肃新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与被告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之后,经工作人员调解,讲解法律知识后,原告慎重考虑,以自己生病无法抚养孩子,房子由孩子居住使用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关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高秉琴
审判员 高秉琴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寇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