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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8:14:43 249

孙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902民初3508


当事人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平,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周,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6元,减半计5533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贺丽丽
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