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3508号
当事人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平,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周,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6元,减半计5533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贺丽丽
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