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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8:15:00 230

王某、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26民初2082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陆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陆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卢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龚羚艳
代书记员
叶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