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1、王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021民初617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1。
原告:王某2(曾用名:侯某2)。
法定代理人:王某1。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洪丽,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侯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1、王某2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1、王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某1、王某2已经预交),由原告王某1、王某2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张艳君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胡 嵩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