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6民初4153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唯,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5月10日,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75元,减半收取4087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谢 涵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亚男
书 记 员 罗玉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