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某、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1民初6438号
当事人 原告:谢某。
被告:汤某。
原告谢某与被告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谢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谢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艳然